《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要

违规行为类型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
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各科考试
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该科目考试,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特设岗位教师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了本次考试的有关规定,郑重承诺:
    一、同意报名组织机构或报名点读取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现场采集照片;保证报名时所填写的报考信息以及现场照相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证件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有关规定。报名后到考试前不变更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信息,保证报名、考试时上述身份信息相同。否则,由此影响到报名、考试,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二、同意在配置有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和安装视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参加考试。同意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三、考试期间,遵守《考生考试规则》,自觉服从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同意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接受处理。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五类考试作弊行为),按《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定罪处罚,违规违法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本人知晓违规事实及拟处理结果告知方式:考点在考试过程中记录的违规事实,在当场考试结束后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告。如有异议,按规定时间(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四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如对在评卷中、考后回放监控录像以及经举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拟处理决定(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告)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在公告之后七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